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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执恢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青岛恒益丰泽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青岛恒益丰泽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执恢7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王春芳,主任。被执行人:青岛恒益丰泽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伟民,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青岛恒益丰泽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业经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行审字第58号行政裁定书审结。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案号为(2015)青行执字第94号,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9056元。2015年10月20日,本院裁定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6月22日,该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的款项9106元,提取执行费50元,因申请执行人在青岛法院系统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未结执行案件,故暂不能向其发放案款,本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行审字第58号行政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江涛审 判 员  马 捷代理审判员  周新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XX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