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1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某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绪平,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1执284号申请执行人陈绪平,男,汉族。被执行人某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城关镇向阳路中段。公司负责人聂珣,系该支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绪平与被执行人某某公司一案中,被申请执行人已将全部赔偿款项支付完毕,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921执2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升旭审判员 邹明胜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易付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