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5民初1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黄国彬与邓上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彬,邓上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5民初1750号原告:黄国彬,男,195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资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华,资中县司法局狮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上文,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资中县人,住资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国彬诉被告邓上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黄国彬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国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国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原告黄国彬负担。审判员 王 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雨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