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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民初7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张怀成与孙广珍、孙培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怀成,孙广珍,孙培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7582号原告:张怀成,男,汉族,1990年4月29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马媛,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冠章,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孙广珍,女,汉族,1945年1月1日出生。被告:孙培维,男,汉族,1984年7月20日出生。原告张怀成与被告孙广珍、孙培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日立案。原告张怀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怀成的撤诉申请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怀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676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怀成负担,退还原告张怀成6735元。(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夏依 旦木人民陪审员 阿扎提古丽人民陪审员 蔺 小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姑丽尼尕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