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财保1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王秀银、黄伟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秀银,黄伟,李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财保1088号申请人王秀银。被申请人黄伟。被申请人李洁。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秀银与被申请人黄伟、李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黄伟、李洁所有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黄伟、李洁所有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财产查封扣押清单)。查封期间查封财产由被申请人自行保管,未经本院准许,不得采取转让、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成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