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执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化永、王树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化永,王树军,曲学红,山东鲁岳彩印有限公司,梁孝平,张健,泰安市泰农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583号申请执行人:吴化永,男,汉族,1972年4月9日出生,泰山区。被执行人:王树军,男,汉族,1968年9年10日出生,岱岳区。被执行人:曲学红,女,汉族,1968年5月13日出生,岱岳区。被执行人:山东鲁岳彩印有限公司,泰山区南关路12号。法定代表人王树军,任总经理。被执行人:梁孝平,男,汉族,1963年12月23日,泰山区。被执行人:张健,男,汉族,1976年9月7日出生,岱岳区。被执行人:泰安市泰农工贸有限公司,岱岳区道朗镇道郎村。法定代表人张健,任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吴化永与被执行人王树军、曲学红、山东鲁岳彩印有限公司、梁孝平、张建、泰安市农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7日作出的(2016)鲁0911民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限被执行人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因被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化永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以上均无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6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人吴化永的代理人严茂峰调查,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911民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胜利审判员 耿立斌审判员 杨德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