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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5执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山东中汇家具有限公司、高密市万达木业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山东中汇家具有限公司,高密市万达木业有限公司,刘玉忠,刘超,邱晓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执保96号申请人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负责人:赵新中,行长。被申请人山东中汇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玉忠,经理。被申请人高密市万达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超,经理。被申请人刘玉忠。被申请人刘超。被申请人邱晓慧,原告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被告山东中汇家具有限公司、高密市万达木业有限公司、刘玉忠、刘超、邱晓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6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柴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