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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02民初2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袁钢与马勇军关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钢,马勇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02民初2967号原告袁钢,男,汉族,生于1974年10月15日。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有旭,广元市利州区上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勇军,男,汉族,现年29岁。本院在审理袁钢与马勇军关于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袁钢未在法定期限内预计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 杨二〇一七年六��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立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