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02民初2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袁钢与马勇军关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钢,马勇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02民初2967号原告袁钢,男,汉族,生于1974年10月15日。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有旭,广元市利州区上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勇军,男,汉族,现年29岁。本院在审理袁钢与马勇军关于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袁钢未在法定期限内预计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 杨二〇一七年六��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立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