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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1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九江市润豪混凝土有限公司、文思霖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江市润豪混凝土有限公司,文思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九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1执2号申请执行人九江市润豪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县赛城湖玉兔路388号,组织机构代码:685984021被执行人文思霖,男,汉族,1978年7月23日出生,住九江县港口街镇丁家山村**组**号,身份证号:3604211978********。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九江市润豪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文思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21民初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文思霖应支付申请人九江市润豪混凝土有限公司案款400000.0元,承担执行费5900.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40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文思霖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21执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闵 波审判员 潘建军审判员 刘晓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家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