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督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馨雅诉被申请人长沙许黄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馨雅,长沙许黄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督7号申请人:黄馨雅,女,199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长沙许黄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45号凯瑞大厦1701、1702室。法定代表人:许武,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受理申请人黄馨雅的支付令申请,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资7500元整,本院受理后,被申请人下落不明,至今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3民督7号支付令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年5月25日发出的(2017)湘0103民督7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16元,由申请人黄馨雅承担。审判员 罗 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聂士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