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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2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崔忠良与刘庆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忠良,刘庆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2执109号申请执行人:崔忠良。被执行人:刘庆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忠良与被执行人刘庆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 辉审判员 张北松审判员 鞠家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宪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