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3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朱俊生、梁新云等与莫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俊生,梁新云,莫菲,莫卫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384号原告:朱俊生,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峰,河南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梁新云,女。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峰,河南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菲,女。被告:莫卫国,男。原告朱俊生、梁新云与被告莫菲、莫卫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朱俊生、梁新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朱俊生、梁新云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方瑞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栋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