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3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志与马凤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马凤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3执78号申请执行人:王志,男,住舒兰市。被执行人:马凤清,男,住舒兰市。申请执行人王志与被执行人马凤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了(2016)吉0283民初63号民事判决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3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凤清有工资收入,本院已依法冻结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可以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舒兰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3民初6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玉成审判员 王险峰审判员 任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鳕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