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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民初1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亚楠与郭玉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楠,郭玉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1573号原告:李亚楠。被告:郭玉喜。本院审理的原告李亚楠与被告郭玉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亚楠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亚楠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亚楠撤回对被告郭玉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亚楠负担。审判员  刘书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雒李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