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1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三亚天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终本裁定书
法院
定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俊浩,三亚天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吴士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21执46号申请执行人于俊浩,男,1964年5月16日生,汉族,定襄县腾力机械锻压有限公司职员,现居定襄县晋昌镇忻阜路5号。被执行人三亚天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解放四路1102号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吴士龙,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士龙,男,1970年9月23日生,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抱由镇人。现居三亚解放四路1102号综合楼。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俊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三亚天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吴士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定襄县本院作出的(2016)晋0921民初3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921执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金鳌审判员 侯慧峰审判员 薄海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