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127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旭与岚县宜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旭,岚县宜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7民初494号原告李旭,农民。被告岚县宜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岚县滨河小区B区西门。法定代表人李明玉,职务,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旭诉被告岚县宜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李旭负担。审判员  梁玉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晓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