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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范开保、张永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开保,张永杰,范开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02执95号申请执行人:范开保,男,1973年6月7日出生,汉族,日照市东港区公路局工作人员,住日照市东港区。被执行人:张永杰,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日照市东港区。被执行人:范开艳,女,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职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范开保与被执行人张永杰、范开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102民初16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0609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90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信息,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合议庭合议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1102执95号申请执行人范开保与被执行人张永杰、范开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范 兵审判员  梁作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泉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