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205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韩德强与李金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德强,李金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05民初721号原告:韩德强,男,汉族,住唐山市。被告:李金彪,男,汉族,现住唐山市。原告韩德强与被告李金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德强与被告李金彪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德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5000元,并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4月5日起至2017年4月5日的逾期利息78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26日,被告请求向原告借款65000元,原告表示同意帮忙,将65000元现金交付被告,但要求被告尽快偿还。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还款期限为2015年4月5日前。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偿还借款,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以手头紧等种种借口推托,至今拒绝还款。故诉至法院,望依法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李金彪辩称:对原告诉称的借款数额没异议。我未向原告借款,而是向唐山市翔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驰汽贸公司”)的经理借了5万元,翔驰汽贸公司欠路北区国税局应缴纳的营业税,翔驰汽贸公司的经理让路北区国税局向我要该笔税款,所以在路北区国税局上班的原告与其同事向我要钱。因我当时没钱原告说他把税款先垫上,让我给他写张欠条,就算该款是我借的。欠条中所写的65000元中包括6万元的借款本金及5000元利息,原告不应再主张利息了。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65000元,并载明还款期限为2015年4月5日。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被告未予偿还,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5000元,并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4月5日至2017年4月5日的逾期利息78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以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韩德强与被告李金彪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被告理应偿还原告借款65000元,并自2015年4月6日起至借款给付清结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78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金彪向原告韩德强清偿借款65000元。二、被告李金彪向原告韩德强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7800元。以上判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0元,减半收取为810元,由被告李金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郑 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