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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3执1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晓勤与被执行人南京俱进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勤,南京俱进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3执1240号申请执行人王晓勤,女,汉族,1970年2月2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南京俱进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街道和燕路417号。申请执行人王晓勤与被执行人南京俱进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终26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南京俱进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5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崔凯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