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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6执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郑州市华中建机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振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市华中建机有限公司,河南省振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6执890号申请人郑州市华中建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鹏伟,系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省振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乐鹏,系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郑州市华中建机有限公司诉河南省振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河南省振源科技有限公司单位银行账户存款后,将被执行单位车辆被查封,暂下落不明,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车辆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6执89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游俊豪代理审判员  王光献代理审判员  宋鹏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牛广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