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民初2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某1、张某2等与张某3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2652号原告:张某1,女,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原告:张某2,女,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小军,安徽陈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3,男,196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张某4,男,196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张某2与被告张某3、张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1、张某2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张某2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张某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51元,减半收取4875.5元,由原告张某1、张某2负担。审 判 长 李锦章人民陪审员 葛维龙人民陪审员 郑同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鄂丽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