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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执1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曹新占等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新占,北京泰和腾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1724号申请执行人:曹新占,男,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被执行人:北京泰和腾达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8289xxxx),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曹新占与北京泰和腾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114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曹新占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泰和公司按照判决书给付工资33214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泰和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泰和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曹新占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泰和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泰和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曹新占申请执行的案款33214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泰和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京0115民初1148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爱平审判员  申家杰审判员  刘云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戚泽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