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81民初3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程刚与福建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刚,福建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3092号原告:程刚,上海市浦东新区人,现住。被告:福建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国货西路148号亚华大厦。法定代表人:黄浩。原告程刚与被告福建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程刚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刚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程刚负担。审判员 段修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