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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81民初3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程刚与福建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刚,福建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3092号原告:程刚,上海市浦东新区人,现住。被告:福建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国货西路148号亚华大厦。法定代表人:黄浩。原告程刚与被告福建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程刚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刚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程刚负担。审判员  段修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