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巫木华犯贩卖毒品罪财产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巫木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执8号移送机关: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巫木华,男,汉族,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现服刑。被执行人巫木华犯贩卖毒品罪财产执行一案,执行依据是本院(2015)清中法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刑四终字第32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对被执行人巫木华的作案工具索尼手机1台及毒资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执行中,清远市公安局光明派出所将扣押的被执行人巫木华一台手机和毒资2万元移送本案处理。现2万元和手机已经上缴国库。据此,本案刑事财产型部分已完全执结,本案可以裁定终结刑事财产型部分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1、对被执行人巫木华的作案工具索尼手机1台及毒资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2、终结本院(2015)清中法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刑四终字第327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房 晔审判员 罗邦明审判员 王 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敏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