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执38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与肖发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肖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38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龙华镇人民路,组织机构代码G3478533-2。负责人:黄荣。被执行人:肖发明,男,1965年9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与被执行人肖发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388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09245.63元等费用,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及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控制被执行人财产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62×××65账户,账户内余额为人民币12.03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62×××13账户,账户内余额为人民币498.85元;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40×××05账户,账户内余额为人民币879.85元,本院已依法将上述存款扣划至执行款专户。扣除执行费人民币50元后,剩余金额为人民币1340.73元。二、被执行人名下有五菱牌车一辆(车牌号码粤B×××××),本院已依法查封,并进行布控,但尚未实际控制。查封期限自2017年3月9日至2019年3月8日。据此本院作出了查证结果通知书送达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交划款申请书。本院已将执行款人民币1340.73元(扣除执行费人民币50元)划付至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并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振宇审 判 员 白田甜代理审判员 黄泽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