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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0民初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河北怀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金春月、金海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怀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春月,金海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0民初1005号原告:河北怀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董存瑞西街。法定代表人:杨光声,董事长。被告:金春月,男,1947年7月3日出生,农民,现住。被告:金海涛,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农民,现住。原告河北怀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春月、金海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河北怀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河北怀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祁丽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亚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