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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2民初4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三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安万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万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4154号原告:三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三河市富达广场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798433787C。法定代表人:张金龙,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方晓博,该社职工。被告:安万昌,男,197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原告三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安万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三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三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贾怀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