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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4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谷某与张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张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4718号原告谷某,男,1962年12月2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张某,男,1942年8月16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与被告张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谷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谷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鸿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