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4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谷某与张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张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4718号原告谷某,男,1962年12月2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张某,男,1942年8月16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与被告张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谷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谷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鸿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