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2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凤荣与宋巧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凤荣,宋巧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2执234号申请执行人:刘凤荣,女,1945年7月13日出生,现住桦南县。被执行人:宋巧兰,女,1940年9月4日出生,现住桦南县。本院在执行刘凤荣与宋巧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71元,鉴定费2000元,均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忠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尚宏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