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2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林志明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志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01刑更2041号罪犯林志明,男,1988年11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2013)连刑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志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林志明违法所得人民币2410元及三星手机一部,返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6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志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累计获得表扬6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林志明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2410元、赔偿金人民币500元。本院认为,罪犯林志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林志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林志明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志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5000元及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410元上缴国库,缴纳的赔偿金人民币500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12月22日起至2022年4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红审判员 柯景英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