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25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昌乐英轩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桐梓县鑫鑫矿业有限公司、张进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乐英轩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桐梓县鑫鑫矿业有限公司,张进,黎开峰,王琴会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5民初287号原告:昌乐英轩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世勇,董事长。被告:桐梓县鑫鑫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占朝,总经理。被告:张进。被告:黎开峰。被告:王琴会,系黎开峰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昌乐英轩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桐梓县鑫鑫矿业有限公司、张进、黎开峰、王琴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享有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昌乐英轩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0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在兴人民陪审员 王佃升人民陪审员 杨士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艳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