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执恢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丁国秀与窦春芬、王立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国秀,窦春芬,王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恢247号申请执行人:丁国秀被执行人:窦春芬、王立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国秀与被执行人窦春芬、王立军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6日提取了被执行人王立军的工资收入23,420.00元,并继续扣留被执行人王立军的工资收入338,280.00元。现经申请执行人丁国秀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2执恢2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邱振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