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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执恢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丁国秀与窦春芬、王立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国秀,窦春芬,王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恢247号申请执行人:丁国秀被执行人:窦春芬、王立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国秀与被执行人窦春芬、王立军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6日提取了被执行人王立军的工资收入23,420.00元,并继续扣留被执行人王立军的工资收入338,280.00元。现经申请执行人丁国秀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2执恢2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邱振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