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山东黄海塑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山东黄海塑料有限公司,山东一鼎塑业有限公司,东营市正翔化工有限公司,黄庆海,刘夫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4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7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69033624Q。代表人:尚永兴,行长。被执行人:山东黄海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5541724-2。法定代表人:黄庆海,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一鼎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口高新技术企业创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7974271-X。法定代表人:倪智才,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东营市正翔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六合乡荆家村(渤三路东首路北)。组织机构代码68721434-6。法定代表人:崔学峰,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庆海,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原住东营市河口区,现住址。被执行人:刘夫荣,女,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原住东营市河口区,现住址。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营分行与山东黄海塑料有限公司、山东一鼎塑业有限公司、东营市正翔化工有限公司、黄庆海、刘夫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金及利息7182152.07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东营分行与山东黄海塑料有限公司、山东一鼎塑业有限公司、东营市正翔化工有限公司、黄庆海、刘夫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张立忠审判员 高 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薄梦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