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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1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莫文华、莫文彪排除妨害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文华,莫文彪,莫文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1执377号申请执行人莫文华,男,1974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被执行人莫文彪,男,197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阳朔县。被执行人莫文佑,男,198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阳朔县。申请执行人莫文华与被执行人莫文彪、莫文佑排除妨害纠纷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321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莫文彪、莫文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莫文华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莫文佑在银行有存款。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莫文佑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对其财产予以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莫文佑在中国农业银行广西桂林阳朔县支行账号为62×××75的账户存款人民币5000元。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彭鹏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黄远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