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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执6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王安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5执6942号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楼华融大厦一至五层。负责人张荣森,行长。被执行人王安琪,女,199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执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王安琪债权一案中,依照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京0105民初40858号对被执行人王安琪名下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询,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王安琪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安琪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王安琪仍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玉勇审判员  刘金玲审判员  范 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润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