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3财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卢某某、郭某某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某某,郭某某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建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3财保字第55-1号申请人卢某某,男,汉族,2000年5月17日出生,住许昌市建安区。委托代理人周小培,女,汉族,1974年7月14日出生,住许昌市建安区。被申请人郭某某,男,汉族,住许昌市建安区。申请人卢某某与被申请人郭某某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作出(2017)豫1003财保字第55号民事裁定,将被申请人郭某某所有的豫K×××××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现因申请人卢某某向我院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郭某某所有的豫K×××××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连 芳审判员 张怀忠审判员 宋坤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孔达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