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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牟联昌、牟胜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联昌,牟胜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02执362号申请执行人牟联昌,男,生于1965年11月07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利川市。被执行人牟胜伟,男,生于1981年05月06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利川市。本院在执行牟联昌与牟胜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2802民初31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树兵审判员  李修贵审判员  王广郊二0一七年二0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