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1民初1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唐春宇与杨永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春宇,杨永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1民初1072号原告唐春宇,女,1986年2月5日生,住所地东丰县。被告杨永强,男,38岁,住所地东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春宇与被告杨永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春宇撤回对被告杨永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00元(原告已付,减半收取26.50元)。审判员 李永吉二〇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欣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