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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1民初1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唐春宇与杨永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春宇,杨永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1民初1072号原告唐春宇,女,1986年2月5日生,住所地东丰县。被告杨永强,男,38岁,住所地东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春宇与被告杨永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春宇撤回对被告杨永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00元(原告已付,减半收取26.50元)。审判员  李永吉二〇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欣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