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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4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郭皖与成都花样洋坊贸易有限公司、成都洋展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皖,成都花样洋坊贸易有限公司,成都洋展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4680号原告:郭皖,男,198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告:成都花样洋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梁亚丹。被告:成都洋展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锦江区东大街下东大街169号。法定代表人:薛跃武。本院受理原告郭皖与被告成都花样洋坊贸易有限公司、成都洋展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双方现已经自愿达成和解,原告郭皖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皖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皖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郭皖负担。审判员  詹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