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4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郭皖与成都花样洋坊贸易有限公司、成都洋展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皖,成都花样洋坊贸易有限公司,成都洋展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4680号原告:郭皖,男,198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告:成都花样洋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梁亚丹。被告:成都洋展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锦江区东大街下东大街169号。法定代表人:薛跃武。本院受理原告郭皖与被告成都花样洋坊贸易有限公司、成都洋展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双方现已经自愿达成和解,原告郭皖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皖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皖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郭皖负担。审判员 詹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