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执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付全义、齐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全义,齐涛,王盛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625号申请执行人:付全义,男,196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和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出租司机,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齐涛,男,198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其他情况不详。被执行人:王盛吉,男,196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户籍地沈阳市铁西区。申请执行人付全义与被执行人齐涛、王盛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05民初4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付全义于2017年3��2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齐涛、王盛吉给付申请人1259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措施:1.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2017年5月3日、2017年5月2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办案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齐涛、王盛吉名下相关财产信息,银行无存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前去天津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冻结被执行人齐涛名下牌照号为津A×××××的车辆底档。4.我院于2017年6月26日已将被执行人齐涛、王盛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申请人认可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12590元,执行到位金额0元,尚有12590元未能执行。6.本院���2017年5月15日最后一次开庭中,申请执行人付全义没有提供新的财产可供执行,没有被执行人齐涛、王盛吉的财产线索,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景长审判员 李庆玉审���员张伯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艾文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