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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6执1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碧辉与被申请执行人邵明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碧辉,邵明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6执1155号申请执行人:张碧辉,男,汉族,1982年9月14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被申请执行人:邵明星,男,汉族,1979年1月2日生,户籍地在安徽省天长市。申请执行人张碧辉与被申请执行人邵明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8月18日作出的(2016)苏0106民初2659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为:“被告邵明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碧辉借款本金37499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违约金(自2014年10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7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查询、冻结、扣划等执行措施。具体是:1.被执行人邵明星名下银行存款账户余额极少,经申请人同意未予冻结;2.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牌照为苏A×××××的机动车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但未实际控制;3.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4.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账户登记信息;5.被执行人名下未查询到社保缴费记录。上述财产查控情况已书面告知申请人。本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在案件审理阶段即采取公告方式送达,本院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下落及联系方式,但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冻结扣划裁定书及回执、工作记录、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杰审判员 池仲旺审判员 齐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执行员 李建生书记员 钱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