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03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北海方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吴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海方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503民初97号原告:北海方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四川南路188号黄金海岸别墅区F区1号。法定代表人:王治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奕,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北海分所律师。被告:吴云,男,198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海方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吴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海方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64元、减半收取232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32元,由原告北海方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彭 丫人民陪审员 杨 文人民陪审员 吴宗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蒋兴娜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