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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3执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高佳坤、赵成新与被执行人周桂荣、高玉秋、高玉松、高玉波、高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佳坤,赵成新,周桂荣,高玉秋,高玉松,高玉波,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03执57-3号申请执行人:高佳坤,男,199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申请执行人:赵成新,男,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被执行人:周桂荣,女,194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被执行人:高玉秋,女,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被执行人:高玉松,男,196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被执行人:高玉波,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被执行人:高伟,男,196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佳坤、赵成新与被执行人周桂荣、高玉秋、高玉松、高玉波、高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坐落于丹东市振兴区瓦房街第五生产队砖瓦平房一处过户手续。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已经向产权登记机关送达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辽0603民初280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连旭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小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