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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委赔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韦正兴、韦俊麟诉邵武市公安局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错误执行赔偿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闽委赔监1号韦正兴、韦俊麟:你们不服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6)闽07委赔3号国家赔偿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主要理由是:邵武市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杀人犯罪对吴玲进行刑事拘留,并对吴玲进行疲劳审讯,在送监前未依法对吴玲做必要的体检,存在重大过错,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维持南平市公安局南公赔复决字〔2016〕01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并驳回赔偿请求人的其他赔偿请求,是错误的。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拘留行为违法是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本案中,赔偿义务机关邵武市公安局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邵武市公安局在侦办邓金华被害案中,发现吴玲有犯罪嫌疑,于2015年6月29日对吴玲进行传唤,6月30日转为刑事拘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并无违法。邵武市公安局传唤吴玲后,于2015年6月29日15时至19时50分对吴玲进行了第一次讯问,6月30日8时5分至12时16分进行第二次讯问,6月30日13时,决定对吴玲刑事拘留,并于当日14时25分至16时15分进行第三次讯问,并不存在疲劳审讯的违法行为。故赔偿请求人要求邵武市公安局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维持南平市公安局南公赔复决字〔2016〕01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并驳回赔偿请求人的其他赔偿请求,并无不当。综上,你们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附: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第一百一十七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抄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南平市公安局、邵武市公安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