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7执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叶永平、孙米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嵩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永平,孙米琼,李昌,汪桥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嵩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7执426号申请执行人叶永平,男,汉族,1969年8月16日生,云南省嵩明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申请执行人孙米琼,女,汉族,1968年4月6日生,云南省嵩明县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昌,男,汉族,1961年2月2日生,云南省嵩明县人,住云南省嵩明县。被执行人汪桥芝,女,汉族,1963年10月22日。云南省嵩明县人,住址同上,叶永平、孙米琼与李昌、汪桥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嵩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27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李昌、汪桥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人叶永平、孙米琼本金人民币78400元及该款自2016年2月18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叶永平、孙米琼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后,该案依法进入执行程序。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李昌、汪桥芝下落不明,且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叶永平、孙米琼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将以上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查,申请执行人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云0127执4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晓荣审判员 李艳明审判员 朱 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丽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