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初2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宋文濬与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文濬,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初224号之一原告:宋文濬(SONGMUNJUN),男,1969年7月26日出生,韩国籍,住韩国。委托诉讼代理人:斯娜?萨丽玛,天津义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天津义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京津温泉城珠江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红,女,该公司员工。原告宋文濬与被告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宋文濬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文濬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文濬撤诉。案件受理费3317元,减半收取1658.5元,财产保全费1274元,均由原告宋文濬负担。审 判 长 魏迺莉代理审判员 史会明人民陪审员 刘家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荔颖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