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初2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农支行与刘振元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农支行,刘振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2688号原告: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农支行住所:农安县法定代表人:房延锐,系行长。被告:刘振元,男,195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农支行与被告刘振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农支行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农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农支行负担。审判员 初春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