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民初1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与被告沈阳奥园新城置业有限公司、陈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陈航,沈阳奥园新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196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负责人:李佩崎。被告:陈航。被告:沈阳奥园新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与被告沈阳奥园新城置业有限公司、陈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婷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82元,减半收取329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 婷审判员 袁 玲审判员 李炳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晨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