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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9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柴寿江与青岛威杰铭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刘加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寿江,青岛威杰铭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刘加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9236号原告:柴寿江,男,197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青岛威杰铭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双珠路136号。现去向不明。被告:刘加柱,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现下落不明。原告柴寿江为与被告青岛威杰铭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刘加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根据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不能直接送达应诉材料,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新的送达地址,本案需公告送达,但原告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公告费900元,导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柴寿江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376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丁守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