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执1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1009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06执100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7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7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现住上海市松江区。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3作出的(2015)闸民一(民)初字第52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因“撤二建一”被撤销,故2016年3月30日起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中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伟忠审判员 薛云嘉审判员 汤静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章佳璟审判长 仲 健审判员 薛云嘉审判员 汤静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章佳璟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